(2017)冀06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艳花、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花,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胡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花,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住清苑区魏村南街。负责人高永红。被执行人胡立青,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花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胡立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3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