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发鑫与梁春辉、曹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鑫,梁春辉,曹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476号原告:董发鑫,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梁春辉,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曹昆,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董发鑫与被告梁春辉、曹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董发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