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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发鑫与梁春辉、曹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鑫,梁春辉,曹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476号原告:董发鑫,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梁春辉,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曹昆,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董发鑫与被告梁春辉、曹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董发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