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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屠中平、方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中平,方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申屠中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航,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屠中平与方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航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随传随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已归还5000元,余下在2017年10月底归还并加付2000元利息。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方航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1件,总标的约7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中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