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圣涛申请执行陈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涛,陈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70号申请执行人杨圣涛,男,汉族,195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陈彦龙,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杨圣涛申请执行陈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彦龙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圣涛支付租赁费16520元。被执行人陈彦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圣涛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7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