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义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义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4刑初66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义海,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无户籍,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4日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5日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竹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26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义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娟独任审判,并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石义海从陕西安康乘车来到湖北省竹溪县,在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寿康超市2楼蔬菜区,石义海趁被害人陈某挑选蔬菜时,用随身携带的深蓝色尼龙袋子做掩护,将陈某外套口袋内的人民币400元及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美食城会员卡盗走。2017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石义海又乘车来到竹溪县,在城关东门街佳福园超市内,趁被害人万某在超市卖菜时,用随身携带的深蓝色尼龙袋子做掩护,将万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紫色长方形女式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另查明,被告人石义海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4日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5日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物证:深蓝色尼龙袋子一个;3、竹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4、竹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被害人陈某、万某的陈述;6、证人李某1、王某的证言;7、被告人石义海的供述与辩解;8、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3)山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9、竹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石义海《抓获经过》;10、陕西省柞水县公安局杏坪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石义海《无户籍证明》;11、案发超市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义海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义海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义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赃款全部退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