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晓宁、宋少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宁,宋少华,郭丽平,李精伟,孙铁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宁,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华,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平,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精伟,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孙铁忠,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刘晓宁、宋少华因与被上诉人郭丽平、原审被告李精伟、孙铁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晓宁、宋少华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晓宁、宋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宁、宋少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刘晓宁、宋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