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464-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郑秀玲、刘小燕等与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玲,刘小燕,蒋华英,雷雪友,姚宗平,汪小燕,刘禄明,陈小丽,邝伟艳,欧永成,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64-2473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刘小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申请执行人:蒋华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雷雪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姚宗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申请执行人:汪小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乡市莲花县,申请执行人:刘禄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乡市莲花县,申请执行人:陈小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邝伟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欧永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雷雪友、欧永成。被执行人: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龙口工业区四横路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沈立通。委托代理人:宋逍,男,委托代理人:邹朝勇,男,申请人郑秀玲、刘小燕等10人与被申请人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826-38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书,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宗平等10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总额共计37344.5元,其中申请人郑秀玲3084元、刘小燕8582元、邝伟艳2540元、陈小丽3395元、姚宗平4195元、汪小燕3779元、刘禄明4514元、欧永成2149元、雷雪友3031.5元、蒋华英2075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宗平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共计29624.5元,其中申请人郑秀玲2400元、刘小燕5500元、邝伟艳2250元、陈小丽2750元、姚宗平3500元、汪小燕2750元、刘禄明2750元、欧永成1724.5元、雷雪友3000元、蒋华英3000元。权利人郑秀玲、刘小燕等10人于2017年3月10日以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5484元、14082元、5075元、6031.5元、7695元、6529元、7264元、6145元、4790元、3873.5元,执行费分别为50元、111元、50元、50元、50元、50元、50元、50元、50元、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9856.19元。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本案裁决书第一项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合计37344.5元,若履行完毕,各申请执行人放弃经济补偿金部分;2、若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在扣除9856.19元后,由宋逍本人代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支付各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的工资(共计27488.31元),双方即了结本次纠纷;3、广州无二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前另行向本院支付(2017)粤0111执2464-2473号案的执行费351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双方协议的还款计划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2464-24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