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梽与何翠福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梽,何翠福,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梽,男,生于1972年3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翠福,女,生于1969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女,生于1976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上诉人刘梽因与被上诉人何翠福、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刘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