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忠仁与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仁,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82号原告:刘忠仁,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根,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忠仁与被告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现金4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忠仁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