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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忠仁与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仁,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82号原告:刘忠仁,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根,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忠仁与被告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现金4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忠仁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