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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义、赵宇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赵宇椿,许捷,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赵宇椿,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许捷,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盛路,机构代码:915101157302063187。法定代表人:罗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张义申请执行赵宇椿、许捷、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字第38**号)和房产被多个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宇椿、许捷、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义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义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449753.1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赵宇椿、许捷、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义1449753.15元。二、终结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