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玉琼与被执行人饶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琼,饶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玉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7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饶通银,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玉琼与被执行人饶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的12套房屋予以了查封,因该房产已被另案优先顺位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