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天庆与陈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庆,陈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721号原告:王天庆,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大方县黄泥塘镇鸡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永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121号。负责人:黄天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庆诉被告陈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庆以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华、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华、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天庆负担。审判员 李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