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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平建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平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震泽路6-1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梁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毛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平建新,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及原审被告平建新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捷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捷公司作为被告住所地在无锡市,应属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能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即华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因华能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安捷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丰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烨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