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松华与许国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华,许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华,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许国平,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刘松华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01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刘松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10万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