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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毅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250号原告:郑毅,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辉,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诉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郑毅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毅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