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日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日广,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6年12月20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龙岩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日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日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日广驾驶闽F×××××长城牌皮卡车(报废车、悬挂假车牌),伙同外号“阿茂”的中年男子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抚市中学大门下面,将被害人苏某堆放在那里的五台龙马农用车的废旧发动机盗走。被告人黄日广将该废旧发动机搬上皮卡车,后行驶至新罗区适中镇洋东村谢某的废品收购店,以每吨1300元的废铁价格卖给谢某,共卖得人民币1390元,被告人黄日广分得890元。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废旧发动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390元。2、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日广驾驶闽F×××××长城牌皮卡车(报废车、悬挂假车牌),伙同外号“阿茂”的中年男子至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五联村石牛潭加油站旁“日新汽修厂”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平时维修换下来的废旧的大货车的铁制轮毂及铁制废旧汽车配件盗走。被告人黄日广将该废铁制轮毂及铁制废旧汽车配件搬上皮卡车,后行驶至新罗区适中镇洋东村谢某的废品收购店,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共卖得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黄日广分得1800元。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货车废旧轮毂及铁制配件的价值为人民币2296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黄日广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投案。同日,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办案民警从被告人黄日广处扣押长城牌皮卡车一辆(未移送本院),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洋东村一废铁厂谢某处扣押其向被告人黄日广收购的废旧发动机五台、轮毂及汽车零配件1.64吨,并对被告人黄日广盗窃废铁制轮毂及铁制废旧汽车配件的行为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期限从2017年3月1日至3月9日),同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将被告人黄日广盗窃的五台废旧发动机发还给被害人苏某,1.64吨的轮毂及汽车零配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同日,被害人苏某、陈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日广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日广驾驶的闽F×××××长城牌皮卡车系报废车、悬挂假车牌,系从赖某1处以2000元价格购买所得,为其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日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日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苏某、陈某的陈述,证人谢某、赖某1、赖某2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日广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本院(2007)永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日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日广盗窃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日广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已因同一事实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已执行七日,对其已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黄日广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日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执行的行政拘留七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二、继续向被告人黄日广追缴违法所得2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扣押的长城牌皮卡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未移送本院,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华珍人民陪审员 赖庆美人民陪审员 熊寿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世椿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