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负责人:邓正斌,村主任。被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小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8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