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怀亮与毛文娥民间借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亮,毛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85号之二申请人李怀亮,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毛文娥,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执行李怀亮与毛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毛文娥名下的房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四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