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金波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波,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波,男,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被执行人雷雨,男,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金南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雷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从2016年8月3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并到贵定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雷雨房屋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均被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同时向被执行人母亲李国英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正荣审判员 刘青元审判员 罗大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