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永平与李俊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平,李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雷永平,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李俊连,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元建平申请执行杨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春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春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元建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杨春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元建平发现被执行人杨春祥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