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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永平与李俊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平,李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雷永平,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李俊连,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元建平申请执行杨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春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春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元建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杨春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元建平发现被执行人杨春祥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