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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龙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0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卓运、马晶丽,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龙强,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烟芝行执当罚字〔2017〕第15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成丽萍审 判 员  姜义斌代理审判员  项 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小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