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万勇与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勇,田维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90号原告:刘万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田维贵,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XX,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刘万勇与被告田维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万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万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国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