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莫惠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89号原告莫惠芬,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郑敏杰(原告之夫),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张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荣,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惠芬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作出的工信公开〔2017〕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工信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莫惠芬的委托代理人郑敏杰,被告工信部的委托代理人张牙、吕荣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5月5日,原告莫惠芬的委托代理人郑敏杰,被告工信部的委托代理人张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2月27日,被告工信部收到原告莫惠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工信公开2015第85号信息公开答复所涉及的2009-05-22备案函的落款日期、工信部收到日期、入档日期”;2.“工信复决字2015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审定表》”;3.“工信复决字2015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对应的《工信电管函2015第454号》行政复议答辩意见及所附的证据”。被告工信部针对上述申请作出被诉告知书,原告莫惠芬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在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的(2016)京01行初715号案中,被告工信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16〕193号)中已经明确表述:“鉴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保留字域名向我部备案的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据此作出判决[(2016)京01行初57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我部依法不予公开。”本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莫惠芬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查明如下事实:1.工信公开2015第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所涉备案函系预留域名备案。2.原告莫惠芬为工信复决字2015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及工信复决字2015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所载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本院认为:关于有关保留字域名备案的相关信息。因在(2016)京01行初715号案中,被告工信部已经明确答复了保留字域名备案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在上述案件中已经实质上确定了关于保留字域名备案相关信息的可公开性问题。原告莫惠芬就涉及保留字域名备案相关信息的部分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属于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之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相对人可通过查阅卷宗的途径获取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信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本案中,原告莫惠芬向被告工信部申请公开“工信复决字2015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审定表》”及“工信复决字2015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对应的《工信电管函2015第454号》行政复议答辩意见及所附的证据”。该申请实质上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查阅所涉行政复议的卷宗。原告莫惠芬作为上述复议案件的复议申请人应当通过查阅相关行政复议卷宗的途径获取涉案信息。因此,原告莫惠芬就被诉告知书的该部分答复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原告莫惠芬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锋审 判 员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馨心书 记 员 易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