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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璐与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璐,宋光志,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011号原告:杨璐,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志,男,1975年3月7日出生,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尹红,女,1973年1月1日出���,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杨璐诉被告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璐诉被告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身份状况及真实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