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璐与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璐,宋光志,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011号原告:杨璐,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志,男,1975年3月7日出生,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尹红,女,1973年1月1日出���,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杨璐诉被告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璐诉被告宋光志、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身份状况及真实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