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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延平与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平,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632号之一原告刘延平,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定光,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延平与被告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刘延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延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判长 宋 炜陪审员 杨 召陪审员 靳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