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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天利与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利,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63号申请人:李天利。被执行人: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彦丽。被执行人:赵倩。本院在执行李天利与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天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6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