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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习文、罗显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习文,罗显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24号申请人:胡习文,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罗显慧,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胡习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显慧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胡习文以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杜家街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显慧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罗显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税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