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55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