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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55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