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100号原告邱某某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212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某撤回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