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财保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丁金祝、朱菊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金祝,朱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00133号申请人:丁金祝,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耀,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菊伟,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关于申请人丁金祝与被申请人朱菊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菊伟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丁金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