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民委会员及唐纪明、刘金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民委会员,唐纪明,刘金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135号原告:李国栋,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德全,梅河口市新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民委会员,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朱晓光,村主任。第三人:唐纪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第三人:刘金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诉被告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民委会员,第三人唐纪明、刘金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交纳),由原告李国栋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寓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