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0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始,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民科路XXX号XXX室开设的无名“赌博机”游戏房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年7月20日19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参赌人员武某某、兰某某(均另行处理),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元及无名“捕鱼机”赌博机(八联机)一台、“3D宝马”���博机(八联机)一台。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某、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租赁合作协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及相关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