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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52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正平、毕经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毕经济,贾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28之一号申请人:陈正平,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毕经济,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号。被申请人:贾贞凤,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正平诉毕经济、贾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正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毕经济、贾贞凤名下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07号房产(房产号:全房字第J××号号)和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千佛庵路57房产(房产号:全房字第××号号)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毕经济、贾贞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07号房产(房产号:全房字第J××号号)和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千佛庵路57号房产(房产号:全房字第××号号)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正平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凤维来代理审判员  方 莉人民陪审员  陈传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