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与刘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刘桂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954号原告: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郝建东,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与被告刘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朝阳县十二台供销社负担。审判员 杜之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