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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北京卡莱睿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麒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刘召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卡莱睿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麒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刘召明,张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64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卡莱睿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法定代表人:陈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麒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建国街风井路。法定代表人刘召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召明,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张玉惠,女,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地址唐山市。北京卡莱睿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麒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刘召明、张玉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30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30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翟晓玉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云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