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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1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1以15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陈某2、路某1两户(每户750元)购买得腾冲市中和镇勐蚌村花坝小组公鸡坡自留山的林木采伐,准备采伐木柴自用。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1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公鸡坡陈某2、路某1两户的自留山采伐林木加工成木柴。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被告人陈某1在勐蚌村花坝小组公鸡坡共滥伐林木643株,计活立木蓄积48.5093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无异议,且有:1、物证及物证照片;2、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2份,腾冲市林业局中和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实》;3、证人陈某2、路某2、陈某3、郭某某、路某1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腾冲市林业局的《关于中和镇勐蚌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公鸡坡林木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腾价认[2016]2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643株,计活立木蓄积48.509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1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陈某1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木柴2.22立方米、黄色油锯1台、大刀1把应当予以没收。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陈某1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查获的木柴2.22立方米、黄色油锯1台、大刀1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