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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向曙光与向远林陈宇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曙光,陈宇斗,向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民初1973号原告:向曙光,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勤(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宇斗,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远林,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向曙光与被告陈宇斗、向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曙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勤,被告陈宇斗、向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宇斗、向远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8日,被告陈宇斗找到原告说家里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按每年2000元给付利息。被告借钱后,按约定支付利息到2015年1月18日止,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了,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每次都找种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宇斗、向远林辩称,原告诉称的借钱及利息给付情况是事实,只是我现在无能力偿还,2015年1月18日后的利息我与原告协商不再给付了。我们是1981年7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陈宇斗出具《借条》向原告向曙光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宇斗借款时与被告向远林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该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应为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0%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宇斗、向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向曙光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被告陈宇斗、向远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