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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75号原告成某,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淋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