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张宏、武玉拴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张宏,武玉拴,XX,马琳,王红芳,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法定代表人银志刚,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宏,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武玉拴,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XX,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马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红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建平,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作出的(2015)呼仲执证内字第79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