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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傅国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国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57号罪犯傅国飞,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桂平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梧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国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0年3月1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2年6月19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不变;2014年11月25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傅国飞自2014年1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优秀报道员,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截止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74.4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傅国飞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国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