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瑞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1号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泾路299号景红商业中心475室。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瑞,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中恒瑞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9号14幢二层。被告: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753室。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恒瑞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昆山广悦快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娟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人民陪审员 曾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