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冷培望、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培望,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85号被执行人随州市金实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城办事处交通大道312号被执行人冷培望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后云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冷培望之妻。本院在执行随州市金谷种业有限公司与随州市金实农业有限公司、冷培望、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13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金谷种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