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29号申请人: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温城乡大耿高村。组织机构代码:35851808-2法定代表人:耿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旭辉,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703218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8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康尔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逍林星茂金属制品厂、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逍林星茂金属制品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景县明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