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昌龙与黄程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龙,黄程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95号原告:李昌龙,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豹,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程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李昌龙与被告黄程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叶庆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李昌龙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