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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昌龙与黄程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龙,黄程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95号原告:李昌龙,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豹,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程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李昌龙与被告黄程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叶庆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李昌龙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