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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彦与马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马加强,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杜彦,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该区青山东路*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马加强,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榆阳西路南、文化路南路**号。被执行人肖飞,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该区考研办家属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杜彦与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彦房屋租赁费22万元,同时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6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彦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彦发现被执行人马加强、肖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