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卜红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卜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卜红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刘勇申请执行卜红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卜红英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卜红英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31号1幢1单元4层6号房屋,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