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卜红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卜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卜红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刘勇申请执行卜红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卜红英支付劳动报酬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卜红英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31号1幢1单元4层6号房屋,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