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四海与被告贺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海,贺佳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77号原告:徐四海,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贺佳礼(又名贺小兵),男,汉族,住庆阳市华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四海与被告贺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佳礼患有患有严重疾病,暂时无力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徐四海本着人情道义原则,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追偿,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四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退付原告徐四海289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