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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四海与被告贺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海,贺佳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77号原告:徐四海,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贺佳礼(又名贺小兵),男,汉族,住庆阳市华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四海与被告贺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佳礼患有患有严重疾病,暂时无力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徐四海本着人情道义原则,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追偿,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四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退付原告徐四海289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