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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蒙结聪与杨慧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结聪,杨慧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蒙结聪,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杨慧培,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蒙结聪与被执行人杨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1000元,并应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289.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6573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村集体分红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3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村集体分红款13500元,扣除执行费375.77元后,余款13124.23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593.46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3124.23元,被执行人杨慧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