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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昊与被告南京辰坤会贵金属有限公司、李健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昊,南京辰坤会贵金属有限公司,李健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753号原告:邱昊,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现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勇,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辰坤会贵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8667557H,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1814室。法定代表人:李金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昊与被告南京辰坤会贵金属有限公司、李健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邱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