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春与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友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友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23号原告:王春,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1幢8-2。法定代表人:张友全。被告:张友全,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王春与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友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王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春负担。审 判 长 贺前春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 密 百度搜索“”